在香港委任董事有哪些要求與責任?
- 已發佈: 2026年5月8日
董事須年滿 18 歲,可為自然人或符合規定的法人團體,並負責管治公司、確保合規,以及以股東最佳利益行事。委任程序包括:通過董事會決議、取得已簽署的接受書,以及在 15 天內向公司註冊處提交 ND2A 表格。未符資格的人士包括破產人士及曾被裁定可公訴罪行罪成的人士。
董事職責:
- 以全體股東的利益管理公司。
- 確保遵守相關法律。
- 真誠行事。
- 避免利益衝突。
- 主管公司日常運營。
- 妥善保存會計記錄。
委任程序:
- 公司須通過董事會決議,批准有關委任。
- 取得董事已簽署的接受書。
- 向公司註冊處提交 ND2A 表格(董事及公司秘書變更通知書)。
- 委任後須於 15 天內完成提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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