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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香港委任董事有哪些要求與責任?

  • 已發佈: 2026年5月8日

董事須年滿 18 歲,可為自然人或符合規定的法人團體,並負責管治公司、確保合規,以及以股東最佳利益行事。委任程序包括:通過董事會決議、取得已簽署的接受書,以及在 15 天內向公司註冊處提交 ND2A 表格。未符資格的人士包括破產人士及曾被裁定可公訴罪行罪成的人士。

董事職責:

  • 以全體股東的利益管理公司。
  • 確保遵守相關法律。
  • 真誠行事。
  • 避免利益衝突。
  • 主管公司日常運營。
  • 妥善保存會計記錄。

委任程序:

  • 公司須通過董事會決議,批准有關委任。
  • 取得董事已簽署的接受書。
  • 向公司註冊處提交 ND2A 表格(董事及公司秘書變更通知書)。
  • 委任後須於 15 天內完成提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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